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高新成果转化项目贴息资金操作细则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目的依据

为了促进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,根据《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》、《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》和《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操作细则。

第二条 申请条件

1、注册在浦东新区的企业,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;

2、实施经市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;

3、已取得有关银行高新技术专项贷款(以下简称专项贷款);

4、财务会计制度健全,会计核算规范;

5、经营管理规范,无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。

第三条 贴息标准、期限

贴息标准为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%以内。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专项贷款,由市、区有关部门根据转化项目的技术贡献率、高新技术含量、产业政策符合程度、技术水平、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评估,按评估分分档次确定贷款贴息比率,具体为:

1、评估总评分在90分以上(含90分)的项目给予贴息50%;

2、评估总评分在85分以上(含85分)至90分以内的项目给予贴息40%;

3、评估总评分在80分以上(含80分)至85分以内的项目给予贴息30%;

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。

第四条 贴息原则

贴息原则为差别优惠、定额贴息,并采取企业先付息、财政后贴息方式。

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

第五条 操作部门和受理工作

操作部门是浦东新区财政局教科文处。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常年受理。

第六条 审批程序

1、操作部门对经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核。

2、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后,报新区财政局审批,项目贴息超过80万元,报基金理事会审定。

3、新区财政局于季后第一个月核拨贴息款。

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

第七条 会计处理。

企业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作冲减原已支付的利息处理。

第八条 管理和监督

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,浦东新区基金管理办公室、新区财政局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。若发现挪用财政贴息资金,财政部门将取消直至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贴息资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