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新技术企业入库补贴入账原则
发布时间:2019-05-06 15:49:43 点击次数:1011
高新技术企业入库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,除归于国家出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,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。
通常会计处理为:
1、国家出资,应当作为权益,计入并添加企业实收本钱或股本,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共同,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;
2、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,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,计入借款或其它应付款处理,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共同,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;
3、企业获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,会计处理作为损益,原来规则计入补助收入,新原则要求计入“递延收益”或当期“经营外收入”具体处理能够参照《企业会计原则第16号——政府补助》。
注:
《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8]151号),对财政性资金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的企业所得税交税问题进行了规则。
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则如下:
(一)企业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,除归于国家出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,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。
(二)对企业获得的由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规则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性资金,准予作为不交税收入,在计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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